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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中心 - 救助原则

救助原则与标准

  1. 根据“合理、适度、公平、量入为出”的原则实施救助。
  2. 救助资金支付急救医疗费用范围、标准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 急救医疗诊断标准:参照急危重症救治诊断标准执行。
  4. 原则上救助7天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5. 一人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救助:违规使用救助金;其他不属于本救助基金所支付的情形;经审查,故意虚报病情、或隐瞒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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