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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中心 - 救助对象
基金会救助对象

    是在本市范围内(含外地来渝人员)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的伤害或患急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主要为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三无人员、优抚对象等。

不属于专项资金救助范围的情况

  1. 因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
  2. 自杀、自残、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3. 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4. 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5. 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而致的伤害;
  6. 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7. 因非法赛马、拳击等导致的伤害;
  8. 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者;
  9. 慢性疾病(含晚期癌症等)患者和伤病员急救期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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