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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中心 - 申请程序及支付方式

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及支付方式

◆基金会救助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含外地来渝人员)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的伤害或患急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主要为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三无人员、优抚对象等。
◆救助原则与标准:(1)根据“合理、适度、公平、量入为出”的原则实施救助。 (2)救助资金支付急救医疗费用范围、标准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急救医疗诊断标准:参照急危重症救治诊断标准执行。 (4)原则上救助7天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5)一人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救助:违规使用救助金;其他不属于本救助基金所支付的情形;经审查,故意虚报病情、或隐瞒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
◆救助资金申请:
申请方式:符合救助条件的伤者或患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如本人无表达能力,又无亲属和单位时,可由实施救治的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资料(申请急救医疗救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受理医院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⑵患者身份证明;由他人代申请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⑶具备受理医院的病历、急救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情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急救费用清单。 ⑷意外事件(事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⑸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城乡低保证明、农村特困、五保户及三无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街道提供证明)。
◆救助资金受理:
受理机构:本市内经过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达到一级乙等的医院和经卫生行政部门规划政府审批同意的二级医院及其以上医院。各医疗机构可随时向初审机构递交发生的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办公室。
◆救助资金审批:
(1)基金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初审。 (2)医疗专家组对初审后的医疗诊断、病情材料、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理事会对最后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审批(每1—2月讨论一次),对符合使用范围的申请做出补助金额的决定,办公室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救助伤者或患者的医疗机构,不支付给申请个人。 (4)违反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支付。 (5)理事会1—2月讨论审批一次,批准后的救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救助伤者或患者的医疗机构,不支付给申请个人。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金会救助范围:
(1)因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 (2)自杀、自残、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3)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4)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5)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而致的伤害; (6)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7)因非法赛马、拳击等导致的伤害; (8)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者; (9)慢性疾病(含晚期癌症等)患者和伤病员急救期过后。
◆救助顺序:
(1)先后顺序:以申请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 (2)捐献者亲属优先:近亲属中有捐赠的患者优先; (3)病情紧急患者优先: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情紧急的患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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