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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 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二、本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资助的基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以及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

  三、本会财产管理要实行帐、款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四、凡本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基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

  五、基金的运作按本会章程执行,严格审批程序。

  1、根据本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视持有基金情况,以利息就高的原则,决定无风险的金融机构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和有价证券等业务。

2、本会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要按每年批准的预算方案或捐赠、资助的协约执行。先由投入单位或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3、本会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1000元以内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超过1000元由理事长批准。

  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审批程序按第五条第3项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七、到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5千元以上应两人同行,1万元以上需乘车办理。库存现金限额应按银行核定数执行,超核定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放置过夜。

  八、本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向理事会、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九、本会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本财务管理制度经200631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本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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