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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急救医疗救助基金”),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急救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的资助募集,由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负责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的伤害或患急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实施人道主义救助。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接受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包括捐款、捐物、有价证券、专利转让、遗产等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依法不定期组织的各类募捐筹款活动,如义诊、义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的收入。 第六条 由急救医疗救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等增值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和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急救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遵循“安全、增值、合理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调剂。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定期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急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急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守《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规定,坚持“合理、适度、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申请程序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审核。 第十条 认真做好急救医疗救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量入为出,先算后用。做好监管工作,如实反映资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市卫生局提名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由重庆市卫生局和主要捐赠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总工会、市急救医疗中心和捐赠单位委派。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办公室”),聘用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2—3名,作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基金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按照《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和“合理、适度、公平”的原则,严格审查和核定各医疗机构的申请,积极发挥救助基金作用,实施人道主义援助。 (二)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募捐活动,不断扩大资金的规模。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 (四)定期检查急救医疗救助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追回资金,确保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根据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状况和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的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七)基金会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应做到正道生财,干净干事、透明运作,并将资助结果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账户管理 (一)设立基金会专用账户,对资助款项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门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接受捐赠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统一纳入到基金会专用账户,开具专用收据,捐赠人可依据专用收据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对急救医疗受助者发放的资助款项由专用基金账户直接划至受助者接受救治的医疗机构的账户。 (五)基金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六)基金会理事会可对该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因此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基金运作经费中支出;如捐赠人要对基金进行单独审计,因此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凡属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造成的伤害或患急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金会救助范围: (一)因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 (二)自杀、自残、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三)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四)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五)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而致的伤害; (六)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七)因非法赛马、拳击等导致的伤害; (八)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者; (九)慢性疾病(含晚期癌症等)患者和伤病员急救期过后。 第十五条 捐赠者指明定向救助的,不受病种限制,基金会办公室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定向救助结余款自动转入急救医疗救助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开展专项资金的募集活动和募捐奖励表彰的支出,下列情况可以从募捐款中提取5%,给予支付: (一)负责资金运作募捐活动聘用人员费用; (二)开展募捐活动的宣传费; 1、投放公共场所、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的专题广告费用; 2、招贴海报、印制《资金管理办法》、宣传手册费用; 3、印制资助资金申请登记表格费用; 4、开展募捐宣传等的成本费用; 5、召开募捐表彰大会、奖牌、荣誉证书印刷费用。 第五章 资金救助原则、标准 第十七条 救助原则与标准 (一)根据“合理、适度、公平、量入为出”的原则实施救助。 (二)救助资金支付急救医疗费用范围、标准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急救医疗诊断标准:参照急危重症救治诊断标准执行。 (四)原则上救助7天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五)一人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六章 资金的申请、受理与批准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申请、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 1、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符合救助条件的伤者或患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如本人无表达能力,又无亲属和单位时,可由实施救治的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资料: 申请急救医疗救助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申请表》;(由受理医院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⑵ 患者身份证明;由他人代申请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⑶ 具备受理资格医院的病历、急救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情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急救费用清单。 ⑷意外事件(事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⑸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城乡低保证明、农村特困、五保户及三无人员均由当地民政部门、街道提供证明)。 3、初审机构: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受理 1.受理机构:本市内经过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达到一级乙等的医院和经卫生行政部门规划政府审批同意的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各医疗机构可随时向初审机构递交发生的申请材料。 2、办理机构: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办公室。 (三)审核 1、基金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初审。 2、医疗专家组对初审后的医疗诊断、病情材料、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理事会对最后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审批(每1—2月讨论一次),对符合使用范围的申请做出补助金额的决定,办公室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救助伤者或患者的医疗机构,不支付给申请个人。 4、凡违反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支付。 第七章 资金申请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伤病员急救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严格遵守有关医疗规定,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不得在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负责急救医疗救助基金申请的人员,应熟悉和了解《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严格掌握标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伤病员和费用,不予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伤病员的身份、经济支付能力、事故(事件)责任人(单位)情况,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对基金会办公室的审查核对,应支持配合。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向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及捐赠1千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基金会的名义在媒体上通报表扬;捐赠100万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基金会为其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并在媒体上宣传表彰。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占用急救医疗救助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构在申请基金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情况,故意干扰、阻挠审核、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暂停一至三年的申请资格。对受理机构的法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在医疗救助资金审核和批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将以其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纪犯罪行为,将依法按其情节轻重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截留、坐支、挤占、挪用、贪污救助资金者; 2、未经理事会审核批准而擅自拨付基金者; 3、将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不存入急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者; 4、滥用职权,与申请人串通共同提供虚假材料者; 5、将救助资金的补助款项直接交给伤病员或其他单位、亲友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基金理事会补充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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