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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依照《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从事募捐,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急救医疗救助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的性质、原则和目标 1.性质:合法性、救助性、非盈利性。 2.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公开、以收定支。 3.目标:减轻经济困难伤病者急救医疗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共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市卫生局提名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由重庆市卫生局和主要捐赠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总工会、市农办、市急救医疗中心和捐赠单位委派。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办公室”),聘用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2—3名。 第五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由市卫生局和捐赠单位委派。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1号。 第七条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400万元)。由香港瑞安集团捐赠。 第八条 基金会救助对象 基金的使用体现在救急、救命上,主要用于急救。即在本市范围内(含外地来渝人员)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的伤害或患急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主要为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三无人员、优抚对象等。 第九条 基金使用 (一)基金使用范围: 1.救助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的伤害或患急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 2.围绕急救医疗救助对象、救助申请、救助方式及普及急救医疗知识等开展的宣传。 3.表彰奖励捐赠单位、个人募捐工作者和在急救医疗相关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4.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基金增值保值项目。 5.基金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开支。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基金会救助范围: 1.因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 2.自杀、自残、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3.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4.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5.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而致的伤害; 6.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7.因非法赛马、拳击等导致的伤害; 8.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者; 9.慢性疾病(含晚期癌症等)患者和伤病员急救期过后。 第十条 账户管理 (一)设立基金会专用账户,对基金实行专门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接受捐赠履行正常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收据,捐赠人可依据专用收据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对急救医疗受助者发放的资助款项由专用基金账户直接划至受助者接受救治的医疗机构的账户。 (五)基金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六)基金会理事会可对该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因此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基金运作经费中支出;如捐赠人要对基金进行单独审计,因此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申请、受理与审核 (一) 申请: 1.申请方式:符合救助条件的伤者或患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如本人无表达能力,又无亲属和单位时,可由实施救治的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资料 申请急救医疗救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申请表》(由受理医院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⑵.患者身份证明;由他人代申请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⑶.具备受理资格医院的病历、急救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情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急救费用清单。 ⑷.意外事件(事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⑸.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城乡低保证明、农村特困、五保户及三无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街道提供证明)。 (二)受理 1、受理机构:本市经过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达到一级乙等的医院和经卫生行政部门规划政府审批同意的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受理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获得批文) 2、初审机构: 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办公室 (三)审批 理事会1—2月讨论审批一次,批准后的救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救助伤者或患者的医疗机构,不支付给申请个人 第十二条 救助原则与标准 (一)根据“合理、适度、公平、量入为出”的原则实施救助。 (二)救助资金支付急救医疗费用范围、标准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急救医疗诊断标准:参照急危重症救治诊断标准执行。 (四)原则上救助7天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五)一人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救助 1. 违规使用救助金; 2. 其他不属于本救助基金所支付的情形。 3. 经审查,故意虚报病情、或隐瞒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 第十三条 救助顺序 (一)先后顺序:以申请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 (二)捐献者亲属优先:近亲属中有捐赠的患者优先; (三)病情紧急患者优先: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情紧急的患者优先。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开展专项资金的募集活动支出和募捐奖励表彰的支出,可在募捐款中提取5%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急救医疗救助情况、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救助活动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基金理事会补充完善。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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